Nanotec Electronic GmbH & Co KG
Nanotec Electronic GmbH & Co KG 的一般销售和交付条件
§ 1 适用范围
1.1 我们的交付和销售条件唯一适用;我方不接受订货方提出对立或不一致的条款,除非我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其有效性。如果我方知晓订货方条款与我方条款或我方销售条款不一致,那么在对订货方无条件交付时,我方销售条款仍有效。
1.2 订货方和我们之间执行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协定,均被书面记录在该合同中。
1.3 我们的销售条件对将来与该订货方的所有业务均有效。
§ 2 报价 & 订购
2.1 我们的报价不具约束性。具有约束力的供货合同只有在我们确认订货后方成立,除非之前已签署书面合同。依据 § 145 BGB,如果此次订货符合供货条款,我们会在四个星期内接受此次订购。所有补充协议和承诺只有在确认订货被接收或书面确认后方才生效。如果在供货时无需对增值税额外说明,则报价中包含法定增值税。
2.2 在工作日执行抵达纳诺达克的订货,最迟须在 11 点前到达纳诺达克。对于大批量订购单个产品,纳诺达克保留单独约定订货时间的权利。
2.3 对事先已有的电话订货重复的书面订货,在没有明确说明其重复性的情况下,被视为另外的订货。
2.4 对于客户在产品目录、供货、因特网的书写错误、印刷错误和计算错误或客户信誉度不足的情况下,纳诺达克有权放弃。在这种情况下订货方无权要求索赔。
2.5 产品目录、供货、因特网中所包含的图片、图画、有关重量、尺寸、功率或其他设计参数的说明,只有在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具有约束力。纳诺达克保留更改和差异修正的权利。客户对其所订货品的应用情况承担全部责任。
2.6 对于大批量订货,纳诺达克保留单独约定订货时间的权利。
§ 3 价格 & 付款条件
3.1 所有价格均以欧元标明。若无特别说明,则价格包含运费和包装费以及法定额度的增值税。
3.2 若纳诺达克在发布其产品目录、供货和因特网后出现的成本增加,尤其是由于工资协议、材料涨价或货币不稳定的情况出现,纳诺达克保留提高产品目录、供货或因特网价格的权利。此项可根据订货方要求加以说明。
3.3 只要无其他约定,须在开据发票之日起的 30 天内或 10 天内(2% 的付现折扣)支付购买净价(不含税)。若订货方延迟付款,则 纳诺达克 有权以高于德国银行现行贴现率 4% 的额度通过电汇的方式收取滞纳金。若纳诺达克能够提出因延迟所产生更高额度损失的证明,则有权提出相应索赔。
3.4 订货方对支付款的保留或订货方由于纳诺达克未料及产生争议的反诉是不允许的。
3.5 合同签订后,若订货方出现财产的严重恶化或 纳诺达克 在合同签订后才得知已发生的财产状况恶化,纳诺达克 有权自行选择要求预付或提供担保。对于新客户,纳诺达克保留要求货到付款或预支现金的权利。
§ 4 发货
4.1 若无其他约定,则默认从 Landsham 的仓库发货。一旦货物离开纳诺达克工厂或已处于物流阶段,则风险转移至订货方。
4.2. 只要没有例外承诺的具有约束力的交货时间,则关于交货期的说明无约束力。§ 2.1 该销售和交货条件不得更改。
4.3 若纳诺达克延期交付,订货方可给予一个适当的带越期拒付的延长期限。如若订货方在该延长期满仍未能收到货时,则有权放弃合同。只有当交货延迟是基于蓄意或严重疏忽的情况下,订货方才有权要求对方就由于未履行责任而造成的可预见损失予以赔偿。除此之外,损失赔偿责任不超过已产生损失的 50%。
4.4 由纳诺达克的原因所导致的设备交货延迟,则订购方有权在每满一周向纳诺达克索取延迟赔偿,额度为货物净值的 0.5%,最高为货物净值的 5%。
§ 5 原则性交付订货单
5.1 如已签订原则性交付合同,只要未出现非常规书面约定,则订货方的提货期限为自确认订货之日起 12 个月。相应地,原则性交付合同的期限为依据合同规定收到第一批产品后的 12 个月。在提货期限到达后,纳诺达克 有权自行选择结清剩余货物的价钱,或认定订货方承兑延迟,并要求赔偿损失。只要订货方不能证明损失低于该额度,或 纳诺达克 不能证明损失高于该额度
5.2 若无其他给定,只要原则性交付合同未超出 12 个月的清算期,则纳诺达克有权向订货方传达材料涨价和涨工资的相关信息。
5.3 若订货方针义务性允诺纳诺达克交付期限,则纳诺达克须严格遵循该期限。若订货方推迟协定收货期限超过一次,则订货方应补尝由此对纳诺达克造成的额外损失,每次推迟支付 50 欧元。
§ 6 保留所有权
6.1 所提供的货品在订货方向纳诺达克结清当前和将来的所有应付款之前均属于纳诺达克的财产。
6.2 订货方有权将货品以正规业务手续转售;此时该订货方已将由于转让给买主或第三方产生的额度为发票全部金额的所有应付款(含营业税)转让纳诺达克,且与该所购货品在转售前是否进行过加工无关。在收取该应付款时,该订货方在转让后仍被授予权力。纳诺达克自行收取应付款的权限不受影响。只要订货方以其变卖所得履行其支付义务,且未延迟付款,尤其是未申请开始破产程序或调节程序,且不存在停止支付时,纳诺达克有义务不向其征收所有应付款。在此情况下,纳诺达克可以要求订货方通告其转让的应付款及其债务人,做出征收所需的所有报告,当面递交与此有关的证明材料,并通知债务人(第三方)其转让行为。
6.3 订货方对所购货品的加工或改造始终由纳诺达克进行。如若所购货品经由不属于纳诺达克的其他货品加工,则纳诺达克在加工时按所购货品对于其他加工货品的价值比获得整个新货品的财产权。
在强制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订货方已表示赞成接受进入其办公区域取回保留货品。
§ 7 缺陷保修
7.1 订货方的保修权利的前提条件:订货方按规定履行其根据 §§ 377 HGB 负有义务的调查和指责职责。
7.2 在附上样品时和验收前,当由订货方测试的步进、伺服、直线和变速电机不能在功率、运转平稳性、使用寿命和使用条件方面符合足够的条件,则保修无效。
7.3 如若所购货品出现责任在于纳诺达克的缺陷,则纳诺达克有权自行选择排除缺陷或供应配件。如果纳诺达克由其自身原因,未准备好或不能排除缺陷/供应备件,或延迟超出规定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未能完成排除缺陷/供应配件,则订货方有权选择取消合同或要求相应降低购买价格。
7.4 只要下述情况不会产生其他后果,则无论出于何种法律原因,订货方继续享有的权利将会失效。因此纳诺达克对不是因交付货品自身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尤其是纳诺达克对订货方所忽视的盈利或订货方其他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7.5 只要损坏原因是由于蓄意或严重疏忽,则以上免责条款无效。当订货方对于因为所担保的内容存在缺陷而引发的损失进行索赔时,由于未履行 BGB §§ 463、480 条款 2 的要求,则以上免责条款亦无效。
7.6 只要纳诺达克由于疏忽而违反了合同中相关的义务,则对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的赔偿义务限制在纳诺达克产品赔偿责任保险的保险总额。纳诺达克可按订货方要求允许其查阅保险合同。
7.7 保修期为自风险转移后的 12 个月。
7.8 纳诺达克并非是供货范围内所包含的所有产品的生产商。对这些产品的使用,客户须自行负责。
§ 8 错误订购
8.1 只有在所供货品处于原有状态,并保持原有包装的前提下寄回 纳诺达克,且 纳诺达克 在此前已书面同意该退货,订货方退回所供货品方被视为合理。如果存在买方责任(错误订购、二次订购、未注意包装元件等),纳诺达克有权要求客户支付合同所产生的成本。
§ 9 完全责任
9.1 §§ 7.5 至 7.7 中所述的赔偿损失的延续责任,在不考虑已生效权利的权利本质的情况下被取消。
9.2 基于条款 1 的规定不适用于基于 §§ 1、4 产品责任法的要求。对于开始就无能为力或未来也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同样如此。
9.3 只要纳诺达克的责任取消或受限,则纳诺达克的职员、雇员、工作人员、销售代表和协助履行义务者的责任已被取消或受限。
§ 10 出口管制
10.1 在承认美国的和此外可用的(尤其是德国的)出口管制法规前提下,订货方有义务在出口产品或其从纳诺达克获得的技术信息前自费补齐所有必需的出口许可或其他资料。
10.2 订货方有义务,不得将此类产品或技术信息直接或间接出售、出口、再出口、提供或以其他方式转交予个人、公司或国家,只要此行为违反美国的或其他的(尤其是德国的)法律或法规。订货方有义务遵守和告知该产品或技术信息的所有收货人相关的必要信息、法律和法规。订货方将自费提供所有使用产品所需的许可证以及出口和进口单据。如出口许可被拒绝,则订货方无权取消合同或要求索赔。
§ 11 合同中止条款
11.1 如果上述规则中有任何一条不再有效或者将不再有效,其他的规则还是有效的。纳诺达克公司一般性交易条款应尽量保持其有效性,失效的条款应通过一个尽可能接近合同目的的法律许可的条款替代。
§ 12 履行地点、仲裁地
12.1 只要订货方为完全商人,则纳诺达克的商业场所为仲裁地;纳诺达克亦有权在订货方所在地起诉。
12.2 只要除确定订货材料之外无其他材料,则纳诺达克的商业场所为 Landsham。
12.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失效。
12.4 由于与 纳诺达克 的商业联系产生于订货方的权利转让失效。
